债权知识

《民法典》背景下债权转让相关的新规定和新要求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债权转让是很多交易和金融产品的基础,因此,对于债权转让交易本身及与此相关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内容的更新都非常值得关注。一 关于债权转让的新规定就债权转让交易本身而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原来的法律规定所没有的,即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原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

如何行使法定撤销权相关规定有什么

如何行使法定撤销权相关规定有什么1、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构成受领迟延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债权人构成受领迟延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1、债权人构成受领迟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债务人已经履行;但债权人不受领或者不能进行受领。

债权的种类基本包括哪些

债权的种类基本包括哪些债权的种类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1、合同之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指达成合意。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2、侵权之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3、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审查与确认,谁的“地盘”谁做主,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近几年,破产案件确实多了,破产从业者队伍也“淘金热”般壮大了。伴随着破产激情的高涨,殊不知风险也正与日俱增。五年前,鲜有债权人向管理人发难的,但如今已是家常便饭。不准备两把刷子,恐怕还真不好做破产业务,尤其是担任管理人。债权审查意见是管理人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债权审查是做好管理人业务的基础,也是考察管理人综合能力的重要标准。五六年前,还存在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争,如今应该没太大争议了吧。但不管管

债权人应选择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质押担保债权

一、股权质押、股权先让与担保的概念。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2、股权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先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1)股权先让与担保又称流质型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保证清偿借款而与债权人作出“债务人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应将股权返还”股权后让与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则归债权人所有。(2)股

破产程序中,谁负责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一、通知义务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主体有两个:法院和管理人。在不同的场合下,针对不同的通知事项,通知义务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法条文中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有关的条文主要就是第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通知和公告的内容,主要就是告知债权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及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

债权人如何运用债权人委员会助力债权实现

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受疫情的影响,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破产法》第七章第二节专节对债权人委员会相关规则进行了规定,共3条(第67-69条),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组成、成员产生、职权、活动规则及决议效力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在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中对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进行了细化。关于债委会在破

预期违约选择权 | 预期违约时债权人的权利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承认预期违约、立即行使诉权请求法律的救济,也可以选择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这是预期违约时赋予债权人的可选择的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