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承认预期违约、立即行使诉权请求法律的救济,也可以选择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这是预期违约时赋予债权人的可选择的两项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很显然,我国合同法也赋予了债权人是否接受预期违约的选择权。这与普通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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